行政处罚法律咨询青海法网律师是这样支招的
【法律咨询】
请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后,被处罚当事人申请听证,处罚机关按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召开合议会议决定处罚结果,在合议会上办案人员参加了合议,办案人员在听证会中是当事人,参加合议是否违反听证程序,若不符合听证程序,该合议处罚结果也无效,请问这个处罚违反程序吗?法律依据是什么?【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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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再由相关经办人员写出听证报告,确定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及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案件材料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并最终由行政机关作出相应地决定。因此,建议您结合自己参加的听证程序中本案调查人员的行为是为配合调查还是违反程序直接作为主持人员参加听证之具体行为,再行决定是否就此次的听证程序向行政机关或其上级部门投诉。如您有相关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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