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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

一、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

税务总局指出,影视企业和影视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如实申报并缴纳税款。影视行业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填开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影视行业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总局还要求,地税务机关与宣传、文化、市场监督、广电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影视企业和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经营活动、收入、纳税等信息。帮助和督促影视行业纳税人健全财务制度、设置账簿,依法确定影视行业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加强对影视企业和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风险分类管理,对中低风险和高风险纳税人分别采取风险提醒、税务稽查等措施,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并按规定列入税收“黑名单”,推送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二、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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