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还是仲裁如何选择
诉讼还是仲裁如何选择?
诉讼还是仲裁如何选择?仲裁还是诉讼?你真的知道怎么选吗?仲裁好?还是诉讼好?一直是个争议不休的问题,有人说,建议选择诉讼?有人说,注重诉讼高效时选择仲裁更合适。有人说,诉讼和仲裁各有利弊,要视具体的情况进行选择。实际上,如果知道自己想要什么,确定好相关标准,那么一步步来分析,最终就可以得出自己想要的结果。客户(比如:借款人等付款义务人)逾期还款,可能是客户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恶化、破产倒闭等情况导致逾期,在诉讼或仲裁的选取标准方面,因选择标准不同会有所不同,现从以下几个标准来分析:
一、如首要目的是尽快查封、冻结借款人财产等财产保全措施,以供执行,首选本地法院诉讼。
第1种情况:借款人主要财产在本地的,可以约定在本地区法院起诉,直接去本地区法院起诉并申请查封、冻结比较快捷。
第2种情况:借款人主要财产在外地的,可以约定在本地区法院起诉,但是本地区法院是否会配合、是否愿意去外地查封、冻结?如原告方愿意与本地区法院多沟通、协调,这方面可能问题不大。如可能有问题,约定去外地比如对方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并申请查封、冻结,肯定会直接增加额外差旅费成本外,外地法院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及其他情况难以把握。
二、如最终目的是要追回欠款,选择法院也可以。
理由如下:
1、仲裁机构没有执行权,裁判后执行问题仍需要通过法院途径。
2、通常来说,仲裁费比法院诉讼费贵;利息损失方面,虽然仲裁可能快捷,但是对方如在法院拖延时间,利息损失在诉讼期间最多也可以按15.4%计算,如下表:(按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争议案件仲裁费用标准计算)
三、如一概选择仲裁,也可以,理由如下:
1、案件最终能否追回欠款,关键在于借款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从这个角度考虑,完全可以忽略上述第一、第二大点,区别选择仲裁或法院意义都不大,可以一概选择仲裁。
2、因仲裁案能够较好保护当事人的各种财务隐私,仲裁案在银监会等监管机构以及裁判文书网上难以查询到,如监管查询到原告有诉讼案进而可能对原告有不利影响。
3、如原告与深圳仲裁机构比较熟悉,审理时能尽快处理以及胜诉有保障,而去外地法院难以确保。
当然,如一概选择仲裁,也存在问题:
首先,仲裁毕竟没有执行权,申请仲裁时以及仲裁裁决作出后,仍需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及申请强制执行,肯定会增加原告工作量、增加差旅等相关费用,此外,仲裁收费总体而言,要比法院收费贵。
其次,因查封、冻结必须向借款人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需要考虑借款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在本地或外地的情况:
第1种情况:借款人主要财产在本地的,当然好办,直接向本地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保全,这种情况下,选择仲裁没有问题。
第2种情况:如借款人在本地但财产主要在外地,本地法院可能不愿意去查封、冻结,需要原告有一定的协调、差旅等相关费用支出。但是以后申请执行时,还得选择向本地或外地的中级法院申请,选择外地法院查封及强制执行难以把握风险;选择本地法院强制执行,因财产在外地,可能需要额外增加法院支出的相关差旅等费用。需要注意的情况是:不要选择本地法院查封、冻结,而去外地法院强制执行,届时,法院之间难以协调。
第3种情况:如借款人在外地且财产主要在外地,必须去外地法院保全,且到时执行时也是在外地法院,各种情况难以把握,相关费用增加无法避免,但是,不管选择仲裁还是法院,这个问题都存在,无法避免,因此,这个问题也可以成为选择仲裁的一个理由。
综上所述:选择仲裁或法院最终的关键在于客户(借款人等付款义务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原告选择法院或仲裁都可以。出于监管、职业放贷刑事风险考虑,以及外地法院难以把握风险,原告在借款人发生逾期时,选择仲裁相比法院可能更有利于原告。附: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明确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保全证据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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