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纳税筹划
股权转让纳税筹划要点,1.股权转让纳税筹划的前提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其作了定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以上这一规定是下面案例中股权持有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进行转化从而实现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2.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扣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的国税政策沿革:
(1)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如下。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即:2000—2003年,内资企业转让股权不允许扣减投资者享有的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2)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如下。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即只要对被投资企业持有的股份超过95%,就可以在股权转让价款中扣减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3)国税发〔1997〕71号文件(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规定如下。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这说明2008年1月1日之前,内资企业只有转让持股超过95%以上股份或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才可以将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从股权转让价中扣减,而外资企业无论持有被投资企业股份多少比例都可以将留存收益扣减。
(4)从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施行后,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文件规定:股权转让征所得税,转让收入不允许扣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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